(相关资料图)
2022年11月份,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同案犯陈某甲用来抵债的一条“黄金”项链,陈某某得知该项链为非纯金项链后找到陈某甲,陈某甲称典当寄卖行业不会对典当寄卖物品进行破坏性检验,唆使陈某某到典当寄卖行利用“金包银”冒充纯金饰品进行典当寄卖,得手后不予赎回的方法实施诈骗,获取钱财。
2022年11月26日,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来到太湖县晋熙镇某寄卖行,用“金包银”项链冒充纯金项链进行典当,骗取现金18500元。
2022年12月8日,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驾车从湖北省来到太湖县晋熙镇某寄卖行,用“金包银”项链冒充纯金项链进行典当,骗取现金15000元。
2022年12月23日,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驾车从湖北省来到太湖县晋熙镇某寄卖行,用“金包银”手镯冒充纯金项链进行典当,意图再次诈骗钱财,被当场识破后报警处理,陈某某被当场抓获。
太湖县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他人的教唆下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共计人民币33500元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提起公诉。(中国检察网)
关键词: